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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极探索新举措新路径 助推刑罚执行与监督工作的双赢
时间:2019-09-29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  20186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派驻检察工作做了重大改革,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,我院是经省市院确定为首批试点的基层检察院,现在试点工作已经结束,并在全国推开。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,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,周密组织、注重协调,积极探索、勇于创新,取得了显著成效,形成了巡回检察的“绵阳经验”。

 

 

  一、初尝“专项巡回检察”,清扫巡察“死角”。

  高检院对巡回检察的方式划分为常规、专门、机动、交叉检察四种形式。实际工作中,对一个监狱的刑罚执行、狱政管理、教育改造执法工作开展巡回检察,对照所涉及的检察内容涵盖面大,环节多,在巡回检察期间完成所有检察项目,几乎不大可能。如选取其中一项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,效果会更好。

 

 

  为此,我院除按照高检院规定的四种巡回检察方式开展工作外,根据实际需要,还以“专项巡回检察”的方式作了尝试和探索,即把监狱执法工作的某一个方面单独“拎”出来进行专项监督,每年度通过34次专项巡回检察,可达到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,这样更符合客观实际,如对监狱脱逃罪犯追逃工作的专项检察,取得了很好的监督质效,实践中也丰富了巡回检察的方式。

 

 

  三、积极探索巡回检察组的设置,借用“外脑”助力巡回检察。

  在改革试点工作中,我院对巡回检察组的设置以及人员组成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,如巡回检察组组长可在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员额检察官中确定,不仅限于本院;检察组成员以本院执检人员为主,不仅限于执检部门或检察机关内部。在巡回检察中,邀请了侦监,公诉,民行,纪检监察等部门检察人员参加,这样不设置常驻机构和不固定人员的检察组织方式,有效的解决了原派驻检察监督中长期存在的“熟人效应”,“抹不开情面”等弊端问题,使监督工作更公开透明。

 

 

 

 

  在上几轮巡回检察中,我院还聘请了其他的行政,事业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,如市场监督,卫生执法,消防,环保等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,参加到巡回检察中来,这样借助“专家外脑”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检察组人员有限和专业短板问题,更好的发挥了专业优势,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也更合理,更容易被执行机关接受,效果更加显著。

 

 

 

  监狱巡回检察与原派驻检察相比较,优势主要体现在,从原来的粗放、全面等传统监督模式向精准、高效监督模式转变。巡回检察是一项新的检察工作方式,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,只有紧贴实际工作,围绕监督实效开展工作,才能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应有的作用。

 

 

  二、因“巡”制宜,打造“四阶段”工作法。

  巡回检察到底怎么进行?遇到一些问题怎么处理?在短短几天巡察时间内如何取得监督实效?通过几轮尝试,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,不断总结,制定了“四阶段”工作法,把巡回检察分为四个阶段,即:准备阶段,实施阶段,结果处理阶段,总结阶段。通过多次尝试梳理,我们合理规划分解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,化整体任务为具体可执行的步骤,明确了检察组内部的职权分工,确保每阶段的工作做实做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