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钟景英危险驾驶案
时间:2018-07-0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  【要旨】

  当事人在肇事离开现场后又饮酒,那么测出的酒精含量是其在第二次喝酒后的酒精含量情况,因此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法确定,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证据不足,因此认定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,决定对嫌疑人作存疑不诉。

  【基本案情】

  犯罪嫌疑人钟景英, 女,197296日出生,汉族,专科文化,江油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职工。

  201212132030分许,犯罪嫌疑人钟景英酒后驾驶小型轿车,搭载其父亲钟昌泉,在行驶过程中与相对方向徐兴驾驶的轿车擦挂,钟景英未停车直接将车开进所住地。徐兴驾车追赶至此,钟景英让其父亲去处理,自己将车停放到车库,后碰见其丈夫刘前程,刘前程告诉彭玉秀等人叫其去喝酒,钟景英再次喝了三两白酒。徐兴报警后,钟景英被通知到其宿舍门口,不配合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,被交警强行拉至江油人民医院抽取血样。经鉴定,从钟景英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07mg/100ml,达到醉酒标准。

  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,江油市检察院在审查基本案情后,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钟景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,决定对嫌疑人作存疑不诉。

  【主要争议问题】

  本案对是否起诉嫌疑人钟景英有两种不同意见:

  第一种意见认为,根据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第8条关于“当事人被查获后,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,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,应当立案侦查”的规定精神,虽然要求是在当事人被查获后,但是实践中当事人酒驾出现一般交通事故后往往是马上逃离现场,逃避警方的酒精检测,对于刻意离开现场的,警察难以现场查获,如果以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法确定为由,认为醉酒证据不足,则不仅是放纵酒驾,而是鼓励当事人酒驾后逃离现场继续饮酒。因此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第二种意见认为,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后又饮酒,那么测出的酒精含量是其在第二次喝酒后的酒精含量情况,因此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法确定,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证据不足,因此认为认定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,建议做存疑不诉。

  【处理理由】

  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第8条的规定是为了打击那些故意逃避法律制裁者,本案中当事人第二次喝酒不能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。而测出的酒精含量无法确定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,达到醉酒标准的证据不足,认定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不足,因此决定做存疑不诉。